明确可上路车辆类型,禁止平衡车上路行驶
针对近年来路面出现的无方向车把的斜躺式、超长超宽的两轮载货式、四轮式等异形车辆,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允许上路的非机动车种类,包括依法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
轮椅车,符合国家标准的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禁止滑板车、平衡车等器械、装置、工具上
道路行驶。这一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要求,消除不符合国家标准非机动车及非道路使用的器械、装置、工具带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整合各法律法规中通行规定
《条例》系统整合了散见于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的非机动车主要通行规定,方便市
民知晓与遵守。具体包括:驾驶非机动车不得闯红灯、越线、逆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
路或其他封闭机动车专用道;不得浏览电子设备、手持拨打接听电话;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
者曲折竞驶;不得醉酒驾驶;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等。公安交管部门
强调,这些规定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均已执行,新《条例》实施前非机动车驾驶人也应当严格遵守。
佩戴头盔调整为法定义务
安全头盔对保护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有效降低头部严重损伤风险具有关键作用。
新《条例》将“佩戴头盔”由倡导性条款上升为法定义务,明确规定驾驶及乘坐电动自行车应
当规范佩戴符合国家标准且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乘员头盔,并设定了警告或罚款的法律责任。